江财研教 字〔2017〕 4号
关于印发《江西财经大学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审核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江西财经大学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审核办法(修订)》已经2017年5月5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1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财经大学
2017年5月8日
江西财经大学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审核办法(修订)
为了充分发挥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主导作用,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一)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导师对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负有责任,在研究生的思想教育、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等方面负有引导、示范和监督责任。
(二)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审核工作应充分发挥校院两级学位委员会的作用,坚持程序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基本条件与要求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
(二)能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具有一定的计算机水平。
(三)申请人年龄不超过57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能实际承担指导硕士研究生工作责任。
(四)申请学术型硕士生导师需要满足下列资历条件之一:
1.教授、研究员(以下简称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
2.任副教授三年(含三年)以上或具有硕士学位,任副教授二年(含二年)以上;
3.正在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科研成果获省级以上(排名第一)奖励,或在国际B级及以上、国内A级及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或曾获校“科研十强”、“青年教师科研五强”荣誉称号,并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
(五)申请学术型硕士生导师近三年科研业绩(成果截止日期为申请当年6月30日)还需满足以下之一:
1.在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公开发表6篇以上(含6篇,独立或第一作者)与所申报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其中在核心学术刊物(独立或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含2篇);
2.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与所申报学科专业相关的科研项目1项以上(含1项,第一负责人),并在核心学术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含3篇)。
3.出版与所申报学科专业相关的专著或译著1部以上(含1部,排名第一)或供高校使用的教材(主编,且承担不少于5万字的撰写任务)2部以上(含2部),并在核心学术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含3篇)。
(六)申请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不受上述(四)、(五)条件的限制,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满足上述(一)、(二)、(三)条件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但原则上学院专业学位导师人数超过当年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人数时,不再按该标准受理评定。
三、组织和程序
(一)凡符合导师申请基本条件与要求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并提交有关的学历、学位、资历证明复印件、科研成果复印件等材料各一份。
(二)人事处、科研处、研究生院分别审核申请人的年龄、学历学位、职称情况、科研成果、研究生课程等。
(三)各硕士点所在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者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经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者为通过审核。
(五)由学校行文公布取得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人员名单。聘期从通过之日计起,聘期三年。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的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四、特殊情况
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如果在其他高校已经具有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或学校人事部门在《人才引进协议书》中已经注明相关条款,则由教师本人向学位点所属学院提出申请,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同意后予以认定硕士生导师资格。
五、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抄送:校领导、校属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江西财经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5月8日印发